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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內政部警政署77.2.2. 警署刑司字第八0四七號函

違規誤至非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之管轄機關所委託 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或將罰鍰郵撥至其帳戶,受理罰鍰之 機關可否免予姼轉所收罰鍰逕函管轄機關銷案乙案。

    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移送之管轄機關,「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六條
已有明確之規定,由是違規案件經查獲皆應依上述規定移
送其管轄機關處理之。而違規人亦應依違規通知單上應到
案處所欄所載之管轄機關到案接受處理或自動繳納罰鍰。
是以,違規人如誤向非屬管轄機關所委託之金融機構繳納
罰鍰或將罰鍰繳至非屬管轄之機關,基於便民之原則,該
受理罰鍰之機關人須將罰鍰退還違規人重新繳納;然因該
違規案件非屬其管轄,故仍應將所收繳之罰鍰連同違規通
知單之通知聯迅即移轉至案件管轄之機關處理,而不得逕
行通知管轄機關予以銷案。(內政部警政署77.2.2. 警署
刑司字第八0四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