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職業汽車駕駛人肇事需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有刑責者, 受予執行吊銷駕駛執照處分乙案。
查明定刑事案件未定寧前應停止裁決程序,與「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規定不符。惟汽車駕駛人違規 肇事致人傷亡事件之處理,曾經交通部於六十五年九月十 六日商討有關交通法規會議時決定原則如下: (一)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今後裁決吊扣或吊銷駕駛 人執照時應就駕駛人違規之實際情形與適用法令處 令之條款詳加研判分析,慎重處理,如違規事實未 盡明確者,應俟汽車肇事責任鑑定或刑案確定後再 行處理。 (二)法院處理道路交通案件,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慎重處理。(內 政部警政署74.9.26.警署刑司字第五七二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