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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內政部警政署74.9.26.警署刑司字第五七二七號函

對職業汽車駕駛人肇事需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有刑責者, 受予執行吊銷駕駛執照處分乙案。

    查明定刑事案件未定寧前應停止裁決程序,與「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規定不符。惟汽車駕駛人違規
肇事致人傷亡事件之處理,曾經交通部於六十五年九月十
六日商討有關交通法規會議時決定原則如下:
(一)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今後裁決吊扣或吊銷駕駛
   人執照時應就駕駛人違規之實際情形與適用法令處
   令之條款詳加研判分析,慎重處理,如違規事實未
   盡明確者,應俟汽車肇事責任鑑定或刑案確定後再
   行處理。
(二)法院處理道路交通案件,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慎重處理。(內
   政部警政署74.9.26.警署刑司字第五七二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