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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處77.04.08. 七七六一字第一0一六五號函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各監理所(站)轄內汽車客運公司發 生勞資糾紛影響大眾交通應變方案

依據:
(一)交通處76.12.14. 七六交一字第六一0六四號函指
      示依公路法第四十八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
      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由於近年來,勞工意識提高,根據部份公路汽車客
      運公司,駕駛員因勞資糾紛,而發生怠工等情事,
      影響大眾交通,乃研訂本應變方案。
二、目的:
    為應付遇有非常災害、或特殊緊急需要,避免造成當
    地交通中斷,影響大眾運輸功能,而能即時採取應變
    措施,維持正常運輸需要為目的。
三、督導及執行單位:
(一)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站)為各該轄區內公路汽車客
      運公司之督導單位。
(二)各汽車客運公司(含各公司所轄之車站)為應變調
      派人員、車輛之執行支援單位。
四、應變辦法:
(一)平時注意事項:
    1.各汽車客運公司負責人、經理等平日宜相與努力對
      其本公司員工及駕駛員生活、工作、管理、教育、
      獎金、福利等有關事項,多加研究推展,予以制度
      化,深入群體之中,培訓其共識,作到互愛、互諒
      ,以公司為家為共同努力目標。
    2.各汽車客運公司對公路主管機關所訂定「駕駛人交
      通安全座談會」之規定,應按月分區舉行,公司負
      責人及各部門主管均應盡量參與該會,同時鼓勵駕
      駛人踴躍發言,其所表達意見列入紀錄,妥慎合理
      處理。必要時可邀請監理、勞工行政等有關單位派
      員協調。監理所站對該會議、公司執行情形,引入
      督導考核重點之一辦理。
    3.各客運公司負責人、經理應利用各種管道獲悉員工
      (駕駛人)生活等一切情形,如有不良徵候顯露時
      應即協調勞工行政或監理機關出面妥為處理。以期
      消弭於無形。
    4.各客運公司應依照有關規定成立產業工會並依勞基
      法規定簽訂團體協約,藉以輔助員工與公司成為一
      體,共同促進事業成長。
    5.公司營收狀況與員工待遇、獎金等措施盡可能互相
      配合,使其合理化為原則。並在油價或其他成本調
      整時適時反映意見。以求配合大眾需要而努力。
(二)應變支援措施:
    1.促請各客運公司為防患未然,事先妥為研訂應變計
      劃。又同一地區之業者應相互支援,訂定相互支援
      協議書,以應付突發事件之運輸需要。即各公司如
      甲站發生駕駛人怠工、拒駛,該站車輛不能正常發
      出運轉時,該公司應自行調派就近乙站之人員、車
      輛(含預備車)支援。如屬甲公司發生駕駛人怠工
      、拒駛範圍較大,而本公司所有駕駛人,與車輛等
      不敷支應時,得由該公司向當地監理所(站)提出
      緊急支援車輛報告表(格式如附表一)辦理。公路
      監理機關(監理所、站)。即依本方案之規定,核
      定限期調派就近客運公司人員車輛支援運轉。受調
      派之客運公司不得拒絕,並盡力支援,以應大眾交
      通需要。以表互助合作精神。
    2.當時如發現別有用心之不良份子進行挑撥煽動等不
      法情事,即報治安機關依法處理。
    3.各客運公司負責人、經理等有關人員,除平時多予
      接近了解外,當事件發生時,應迅即前往疏導處理
      ,及時達成息事,如萬一仍發生不良情形,各客運
      公司應即協調監理機關、勞工主管機關及產業工會
      進行處理。
    4.各客運公司如遇有上述特殊事故發生時,除一面處
      理外並即以電話向有關機關報告,監理所(站)知
      悉後即向本局(監理處)及交通處報告(續補書面
      報告)。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有關交通指揮、秩序維持,必要時由各客運公司洽
      請當地警察機關支援。
(二)有關申請車輛支援之細節規定如左:
    1.各客運公司內部站與站(含預備軍)調度支援由各
      公司依前述自行處理。
    2.各客運公司突發事件較大,需向監理單位申請其他
      公司支援車輛時,即填具緊急支援車輛行駛報告表
      辦理。該項支援行動,原則上以暫時短途運輸為主
      ,發生怠工公司應對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車票
      發售等事宜派員支援。
    3.甲公司對乙公司支援車輛耗用油料、駕駛人工資等
      ,依照相互支援協議會,以臺灣汽車客運公司包車
      費打折,於事後一月內歸墊乙公司,並予以合理補
      償。(格式如附表二)。
    4.如支援車輛,發生肇事案件時,應由雙方共同負責
      處理,或依雙方自行商定辦理。
六、本方案報奉交通處核定後再行函轉臺灣省公共汽車客
    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實施
    。(交通處77.04.08. 七七六一字第一0一六五號函
    )
附表一(△  △)公司申請緊急支援車輛行駛報告表
┌─┬─┬┬┬┬┬─┬────────┐
│行│名│││││  │公路主管機關    │
│  │稱│││││公│監理所(站)處理│
│駛├─┼┼┼┼┤司├───┬────┤
│  │起│││││負│簽  辦│調    派│
│路│點│││││責├───┼────┤
│  ├─┼┼┼┼┤人│      │        │
│線│訖│││││簽│      │        │
│  │點│││││章│      │        │
├─┴─┼┼┼┼┤  │      │        │
│里  ︵│││││  │      │        │
│    公│││││  │      │        │
│程  里│││││  │      │        │
│    ︶│││││  │      │        │
├───┼┼┼┼┤  │      │        │
│請  數│││││  │      │        │
│支    │││││  │      │        │
│援    │││││  │      │        │
│車    │││││填│      │        │
│輛  量│││││表│簽  年│ 簽  年 │
├───┼┼┼┼┤人│      │        │
│報  地│││││簽│    月│     月 │
│      │││││章│      │        │
│到  點│││││  │    日│     日 │
├───┼┼┼┼┤  │章    │ 章     │
│報  日│││││  │    時│     時 │
│    期│││││  │      │        │
│    時│││││  │      │        │
│到  間│││││  │      │        │
├───┼┼┼┼┤  │      │        │
│備  考│││││  │      │        │
└───┴┴┴┴┴─┴───┴────┘
附記
1.本表一式四份,第一聯申請公司存查、第二、三、四聯
  陳送當地監理所站。
2.監理所(站)受理後即行處理第二聯退還原申請公司,
  陳送當地監理所站。
  第三聯送支援車輛公司派門支援,第四聯存案。
附表二
                        公司:
                        住址:                第
        (加蓋公司印章)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聯
編號:                                      第第第
┌─────┬───┬──┬───────┐一二三
│包  車  人│      │住址│              │聯聯聯
├─────┼───┼──┼───────┤:::
│隨車代表人│      │住址│              │存交交
├─────┼───┴──┴─┬──┬──┤根駕包
│車      號│                │乘車│  人│  駛車
│          │                │人數│    │  員人
├─────┼────────┴──┴──┤  隨收
│ 用車時間 │自  月  日  時至  月  日  時│  車執
├─────┼────┬─┬───────┤  攜
│    行    │        │行│實駛      公里│  帶
│          │        │駛├───────┤
│          │        │里│空駛      公里│
│    程    │        │程├───────┤
│          │        │  │合計      公里│
│          │        ├─┼───────┤
│    概    │        │租│合計        元│
│          │        │  ├───────┤
│          │        │車│定金        元│
│    要    │        │  ├───────┤
│          │        │費│餘額        元│
├─────┼────┴─┴───────┤
│附      記│                            │
└─────┴──────────────┘
負責人:  填發人:  駕駛員:  服務員:
注意事項:
一、包車票之面積,橫為二十一公分,直十五公分,由遊
    覽車客運業者依式自行印製,並加編號;每五十號裝
    訂成一冊順序使用。
二、包車票同號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應存置公司,並
    保留一年備查,第二聯交駕駛員隨車攜帶,以備沿途
    稽查,第三聯交包車人或隨車代表人收執作為憑證。
三、包車票應用雙面複寫紙書寫,並應順號使用,不得跳
    號填寫。各欄應載事項不得漏填或塗改,如有書寫錯
    誤,應加蓋作廢戳作廢,不得撕毀。
四、包車票應由公司填發,不得將空白包車票交行車人員
    隨車填寫。
五、包車票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填發人印章。
六、包車票「行程概要」欄內,應填記預定行程起迄及中
    途停車超過三十分鐘以上之地點名稱,如在行程中發
    生路阻或應包車人之請變更行程時,駕駛人應即時在
    該欄記載經過,並請包車人或隨車代表人簽證。
七、包車人如不能隨車、或機關、學校包車者,遊覽車客
    運業應請其指定代表人隨車,原指定之隨車代表人因
    故須中途離去時,應請其另行指定代表人,並在行程
    概要欄記載經過之簽署。
八、出租車輛之駕駛員及隨車服務員,不得作為該車之包
    車人或隨車代表人。
九、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出租與旅行業辦理旅遊者,應在包
    車票背面,粘貼觀光局規定之乘車人名單一份。
十、遊覽車客運業應將每月使用之包車票起訖號碼記載於
    運輸成績月報表中,以備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