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各監理所(站)轄內汽車客運公司發 生勞資糾紛影響大眾交通應變方案
依據: (一)交通處76.12.14. 七六交一字第六一0六四號函指 示依公路法第四十八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 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由於近年來,勞工意識提高,根據部份公路汽車客 運公司,駕駛員因勞資糾紛,而發生怠工等情事, 影響大眾交通,乃研訂本應變方案。 二、目的: 為應付遇有非常災害、或特殊緊急需要,避免造成當 地交通中斷,影響大眾運輸功能,而能即時採取應變 措施,維持正常運輸需要為目的。 三、督導及執行單位: (一)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站)為各該轄區內公路汽車客 運公司之督導單位。 (二)各汽車客運公司(含各公司所轄之車站)為應變調 派人員、車輛之執行支援單位。 四、應變辦法: (一)平時注意事項: 1.各汽車客運公司負責人、經理等平日宜相與努力對 其本公司員工及駕駛員生活、工作、管理、教育、 獎金、福利等有關事項,多加研究推展,予以制度 化,深入群體之中,培訓其共識,作到互愛、互諒 ,以公司為家為共同努力目標。 2.各汽車客運公司對公路主管機關所訂定「駕駛人交 通安全座談會」之規定,應按月分區舉行,公司負 責人及各部門主管均應盡量參與該會,同時鼓勵駕 駛人踴躍發言,其所表達意見列入紀錄,妥慎合理 處理。必要時可邀請監理、勞工行政等有關單位派 員協調。監理所站對該會議、公司執行情形,引入 督導考核重點之一辦理。 3.各客運公司負責人、經理應利用各種管道獲悉員工 (駕駛人)生活等一切情形,如有不良徵候顯露時 應即協調勞工行政或監理機關出面妥為處理。以期 消弭於無形。 4.各客運公司應依照有關規定成立產業工會並依勞基 法規定簽訂團體協約,藉以輔助員工與公司成為一 體,共同促進事業成長。 5.公司營收狀況與員工待遇、獎金等措施盡可能互相 配合,使其合理化為原則。並在油價或其他成本調 整時適時反映意見。以求配合大眾需要而努力。 (二)應變支援措施: 1.促請各客運公司為防患未然,事先妥為研訂應變計 劃。又同一地區之業者應相互支援,訂定相互支援 協議書,以應付突發事件之運輸需要。即各公司如 甲站發生駕駛人怠工、拒駛,該站車輛不能正常發 出運轉時,該公司應自行調派就近乙站之人員、車 輛(含預備車)支援。如屬甲公司發生駕駛人怠工 、拒駛範圍較大,而本公司所有駕駛人,與車輛等 不敷支應時,得由該公司向當地監理所(站)提出 緊急支援車輛報告表(格式如附表一)辦理。公路 監理機關(監理所、站)。即依本方案之規定,核 定限期調派就近客運公司人員車輛支援運轉。受調 派之客運公司不得拒絕,並盡力支援,以應大眾交 通需要。以表互助合作精神。 2.當時如發現別有用心之不良份子進行挑撥煽動等不 法情事,即報治安機關依法處理。 3.各客運公司負責人、經理等有關人員,除平時多予 接近了解外,當事件發生時,應迅即前往疏導處理 ,及時達成息事,如萬一仍發生不良情形,各客運 公司應即協調監理機關、勞工主管機關及產業工會 進行處理。 4.各客運公司如遇有上述特殊事故發生時,除一面處 理外並即以電話向有關機關報告,監理所(站)知 悉後即向本局(監理處)及交通處報告(續補書面 報告)。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有關交通指揮、秩序維持,必要時由各客運公司洽 請當地警察機關支援。 (二)有關申請車輛支援之細節規定如左: 1.各客運公司內部站與站(含預備軍)調度支援由各 公司依前述自行處理。 2.各客運公司突發事件較大,需向監理單位申請其他 公司支援車輛時,即填具緊急支援車輛行駛報告表 辦理。該項支援行動,原則上以暫時短途運輸為主 ,發生怠工公司應對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車票 發售等事宜派員支援。 3.甲公司對乙公司支援車輛耗用油料、駕駛人工資等 ,依照相互支援協議會,以臺灣汽車客運公司包車 費打折,於事後一月內歸墊乙公司,並予以合理補 償。(格式如附表二)。 4.如支援車輛,發生肇事案件時,應由雙方共同負責 處理,或依雙方自行商定辦理。 六、本方案報奉交通處核定後再行函轉臺灣省公共汽車客 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實施 。(交通處77.04.08. 七七六一字第一0一六五號函 ) 附表一(△ △)公司申請緊急支援車輛行駛報告表 ┌─┬─┬┬┬┬┬─┬────────┐ │行│名│││││ │公路主管機關 │ │ │稱│││││公│監理所(站)處理│ │駛├─┼┼┼┼┤司├───┬────┤ │ │起│││││負│簽 辦│調 派│ │路│點│││││責├───┼────┤ │ ├─┼┼┼┼┤人│ │ │ │線│訖│││││簽│ │ │ │ │點│││││章│ │ │ ├─┴─┼┼┼┼┤ │ │ │ │里 ︵│││││ │ │ │ │ 公│││││ │ │ │ │程 里│││││ │ │ │ │ ︶│││││ │ │ │ ├───┼┼┼┼┤ │ │ │ │請 數│││││ │ │ │ │支 │││││ │ │ │ │援 │││││ │ │ │ │車 │││││填│ │ │ │輛 量│││││表│簽 年│ 簽 年 │ ├───┼┼┼┼┤人│ │ │ │報 地│││││簽│ 月│ 月 │ │ │││││章│ │ │ │到 點│││││ │ 日│ 日 │ ├───┼┼┼┼┤ │章 │ 章 │ │報 日│││││ │ 時│ 時 │ │ 期│││││ │ │ │ │ 時│││││ │ │ │ │到 間│││││ │ │ │ ├───┼┼┼┼┤ │ │ │ │備 考│││││ │ │ │ └───┴┴┴┴┴─┴───┴────┘ 附記 1.本表一式四份,第一聯申請公司存查、第二、三、四聯 陳送當地監理所站。 2.監理所(站)受理後即行處理第二聯退還原申請公司, 陳送當地監理所站。 第三聯送支援車輛公司派門支援,第四聯存案。 附表二 公司: 住址: 第 (加蓋公司印章)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聯 編號: 第第第 ┌─────┬───┬──┬───────┐一二三 │包 車 人│ │住址│ │聯聯聯 ├─────┼───┼──┼───────┤::: │隨車代表人│ │住址│ │存交交 ├─────┼───┴──┴─┬──┬──┤根駕包 │車 號│ │乘車│ 人│ 駛車 │ │ │人數│ │ 員人 ├─────┼────────┴──┴──┤ 隨收 │ 用車時間 │自 月 日 時至 月 日 時│ 車執 ├─────┼────┬─┬───────┤ 攜 │ 行 │ │行│實駛 公里│ 帶 │ │ │駛├───────┤ │ │ │里│空駛 公里│ │ 程 │ │程├───────┤ │ │ │ │合計 公里│ │ │ ├─┼───────┤ │ 概 │ │租│合計 元│ │ │ │ ├───────┤ │ │ │車│定金 元│ │ 要 │ │ ├───────┤ │ │ │費│餘額 元│ ├─────┼────┴─┴───────┤ │附 記│ │ └─────┴──────────────┘ 負責人: 填發人: 駕駛員: 服務員: 注意事項: 一、包車票之面積,橫為二十一公分,直十五公分,由遊 覽車客運業者依式自行印製,並加編號;每五十號裝 訂成一冊順序使用。 二、包車票同號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應存置公司,並 保留一年備查,第二聯交駕駛員隨車攜帶,以備沿途 稽查,第三聯交包車人或隨車代表人收執作為憑證。 三、包車票應用雙面複寫紙書寫,並應順號使用,不得跳 號填寫。各欄應載事項不得漏填或塗改,如有書寫錯 誤,應加蓋作廢戳作廢,不得撕毀。 四、包車票應由公司填發,不得將空白包車票交行車人員 隨車填寫。 五、包車票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填發人印章。 六、包車票「行程概要」欄內,應填記預定行程起迄及中 途停車超過三十分鐘以上之地點名稱,如在行程中發 生路阻或應包車人之請變更行程時,駕駛人應即時在 該欄記載經過,並請包車人或隨車代表人簽證。 七、包車人如不能隨車、或機關、學校包車者,遊覽車客 運業應請其指定代表人隨車,原指定之隨車代表人因 故須中途離去時,應請其另行指定代表人,並在行程 概要欄記載經過之簽署。 八、出租車輛之駕駛員及隨車服務員,不得作為該車之包 車人或隨車代表人。 九、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出租與旅行業辦理旅遊者,應在包 車票背面,粘貼觀光局規定之乘車人名單一份。 十、遊覽車客運業應將每月使用之包車票起訖號碼記載於 運輸成績月報表中,以備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