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76.11.14. 交路字第0二六0一七號函
在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其土地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仍為 私人所有,該土地可否在道路上供入停車收費案。
查私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如有公用地役關係 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之公共用物, 土地所有人雖有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 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故其停車收費妨礙公眾通行者 仍可依法取締。(交通部76.11.14. 交路字第0二六0一 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