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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76.11.14. 交路字第0二六0一七號函

在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其土地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仍為 私人所有,該土地可否在道路上供入停車收費案。

    查私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如有公用地役關係
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之公共用物,
土地所有人雖有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
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故其停車收費妨礙公眾通行者
仍可依法取締。(交通部76.11.14. 交路字第0二六0一
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