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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臺灣省警務處66.10.10. 警交字第一三0七六八號函

民眾發現汽車闖紅燈,事後以信函向警察局檢舉,可否予 以逕行舉發一案。

    查民民發現汽車闖紅燈,事後以信函向警察局檢舉,
不得適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二十二、
二十三條逕行舉發之規定,惟既屬人民告訴或告發者,為
促進交通安全,使各駕駛人有所警惕,仍應依法予以查明
處理。(臺灣省警務處66.10.10. 警交字第一三0七六八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