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69.3.10.交路字第0四一九三號函
汽車運輸業將營業車輛牌照借供其他業者輛懸掛使用 ,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予吊銷 牌照處分,可否依照同條例第六十六條前段規定准予重新 領照一案,因其非為違反公路法對汽車運輸業管理之規定 ,不能併同註銷其營業車額,應准重新領照。(交通部69 .3.10.交路字第0四一九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