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計程車駕駛人不使用計費器或擅自加價收費,應依公 路法抑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舉發處罰乙案
一、關於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使用計費器者,係屬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應依該條例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以下罰鍰。計程車
裝置計費器,而其不使用計費器,且有擅自加價收費
之事實者,則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
二款規定,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罰。
二、另查:本部為顧及臺灣省鄉鎮地區計程車未依規定按
錶收費,係因經營條件特殊,如比照都市計程車收費
,有其事實困難,曾於七十四年八月間同意臺灣省政
府交通處之建議,在該處未訂定加成收費辦法實施前
,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四款規定從輕處罰。另對於計程車在其營業區域內承
載「數個零星旅客」,不按錶收費,本部亦曾釋示應
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處罰
在案。(交通部77.5.5. 交路字第00七九六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