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計程車駕駛人不使用計費器或擅自加價收費,應依公 路法抑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舉發處罰乙案
一、關於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使用計費器者,係屬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應依該條例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以下罰鍰。計程車 裝置計費器,而其不使用計費器,且有擅自加價收費 之事實者,則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 二款規定,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罰。 二、另查:本部為顧及臺灣省鄉鎮地區計程車未依規定按 錶收費,係因經營條件特殊,如比照都市計程車收費 ,有其事實困難,曾於七十四年八月間同意臺灣省政 府交通處之建議,在該處未訂定加成收費辦法實施前 ,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四款規定從輕處罰。另對於計程車在其營業區域內承 載「數個零星旅客」,不按錶收費,本部亦曾釋示應 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處罰 在案。(交通部77.5.5. 交路字第00七九六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