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解釋

交通部76.06.09. 交路(76)字第0一二三0七號函

自用小客車、自用大貨車、自用小貨車違規營業處罰標準

一、自用大貨車違規營業之處罰標準修正為:
    第一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五千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
    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
    第二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
    規營業車輛牌照二個月。
    第三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二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
    規營業車輛牌照三個月。
    第四次起每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三萬元罰鍰,並吊銷該
    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並不核該車輛所有人申請重領
    及新領自用大貨車牌照。
    上述計次課罰,自第一次違規行為之日起,屆滿二年
    後重行起算。
二、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違規營業處罰標準修正為:
    第一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五千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
    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
    第二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
    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
    第三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二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
    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
    第四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二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
    規營業車輛牌照二個月。
    第五次起每次處該車輛所有人二萬元罰鍰,並吊銷該
    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
    上述計次課罰,自第一次違規行為之日起,屆滿二年
    後重行起算。(交通部76.06.09. 交路(76)字第0
    一二三0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