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郵政公務車輛在禁止汽車行駛路段應否受限制。
查郵政法第十九條規定有關郵遞經過之道路、橋樑、 關津等交通路線有優先通行權固無疑義,惟交通問題事關 人民生命、則產之安全,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條所規定事項而言,警察機關依法劃設之「機車專用 道」禁止汽車行駛純就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之著眼,與 郵政車輛優先通行權之無禁制路段或車道享有優先之性質 顯有不同,自不宜有所例外,造成交通安全顧慮。 交通規劃本具因地制宜特性,本案應請妥洽貴市郵政機關 予以溝通,以利交通執法工作並維交通安全。(內政部警 政署73.8.6.警署交字第二六七二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