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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內政部警政署73.8.6.警署交字第二六七二八號函

解釋郵政公務車輛在禁止汽車行駛路段應否受限制。

    查郵政法第十九條規定有關郵遞經過之道路、橋樑、
關津等交通路線有優先通行權固無疑義,惟交通問題事關
人民生命、則產之安全,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條所規定事項而言,警察機關依法劃設之「機車專用
道」禁止汽車行駛純就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之著眼,與
郵政車輛優先通行權之無禁制路段或車道享有優先之性質
顯有不同,自不宜有所例外,造成交通安全顧慮。
交通規劃本具因地制宜特性,本案應請妥洽貴市郵政機關
予以溝通,以利交通執法工作並維交通安全。(內政部警
政署73.8.6.警署交字第二六七二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