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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4.1.14.警交字第一三二六五八號函

縣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發布命令指定縣轄內 道路禁止或限制車輛通行之命令,其禁止或限制效力是否 及於省道路段疑義案。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為維道
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予發布
命令,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
人通行,或......。」公路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省道由
省公路主管機關管理」及警察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省(市)由省
(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本案函請
釋示「本縣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發令......
,其禁止或限制效力是否及於省道」乙節,其所稱「命令
」,係指縣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依職權所為,依來函所敘
並未臻明確,如指前者,則依前述相關規定,其效力似不
及於省道;如係指後者,則其效力應涵蓋貴縣轄內道路,
惟為期週延,於該警察命令發布前,應先徵詢省公路主管
機關意見再據以辦理為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4.1.14.
警交字第一三二六五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