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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內政部警政署66.1.22.警署刑(壹)字第一二0四七號函

高雄市警察局仍將貴局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通知聯退回乙案。

一、查逕行舉發外關市汽車違規案件,其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之送達,依照本署(65)十、十三
    警署刑(壹)字第一三五一五號函規定,應先由查獲
    機關查明車主姓名及其住所後移由車籍地處理機關依
    法處理。本案貴局所移送之通知聯,如均經查明車主
    之姓名、住所者、高雄市警察局應予受理,不得退回
    。
二、鑒於逕行舉發案件,違規人為誰均尚待查明後始可通
    知到案,至到案日期,若亦於舉發當時即預為填記,
    勢必影響違規人到案之時效,故今後凡逕行舉發之案
    件,其應到案日期均應留由處理機關查明違規人後再
    參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十四條規
    定填記,並依法處理。(內政部警政署66.1.22.警署
   刑(壹)字第一二0四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