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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5.5.10.警交字第四六三一0號函

計程車在劃有黃色網狀交通輔助標線區內違規停車,但司 機不離座,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者可否逕行舉發 乙案。

一、關於計程車駕駛人違規停車在火車站前黃色網狀交通
    輔助標線區內兜攬乘客,「司機不離座,引擎不熄火
    ,執勤警員欲前往取締時,違規司機即駛離數公尺,
    但仍未離開黃線網。鳴笛也不離開」之情節,其取締
    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二十二條
    第五款之規定:「不服指擇、稽查、取締而逃逸....
    ..」予以逕行舉發;惟取締時務請審慎注意不服稽查
    取締事實之認定,不可僅憑直覺意氣用事,必須為當
    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且經執勤人員明白意思
    表示攔停稽查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方得舉發。
  (一)拒絕索驗駕照、行照或其他足資稽查文件者。
    (二)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者。
    (三)在稽查中藉故叫囂,尚未達妨害公務程度者。
二、取締人員製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時,
    請於單上空白處註明其情形。(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5
   .5.10.警交字第四六三一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