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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臺灣省政產警務處77.9.2. 警交字第三六一六九號函

關於取締貨車違規超載時,駕駛人因怕取締而將貨車停於 路旁,駕駛人離去,應如何適用法令取締處罰疑義一案。

一、對於為逃避取締而停車路邊伺機而動之超載車輛,請
    依交通部七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召開「研商改進取締
    貨車起載措施以維交通安全會議」會議紀錄決議事項
    二第(一)項「執法人員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取締,不得怠於追查」之規定辦
    理。相關文號:七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警署交字第五六
    三九一號函。
二、查舉發不服稽查須執勤人員有「鳴笛」或「手勢指示
    」等動作表示,如執勤人員尚未有稽查取締之意思表
    示,貨車已自動停放路旁且駕駛人離座未在場,無法
    以「不服稽查」舉發,又無法「逕行舉發」,在此情
    形下,應請執勤人員依當時實際狀況利用各種可行稽
    查方式(如查明車行地址、聯絡電話、駕駛人姓名、
    電話等),通知駕駛人到場受檢。如駕駛人仍不到場
    ,倘其裝載貨物可依其體積或定量計算重量者,得以
    照相採證方式加以取證後,以掛號郵遞通知單主到案
    處理,如載車拒不到案或郵件遭退回,得依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第
    五款之規定予以舉發,並檢附通知車主之掛號憑證移
    送裁罰單位處理。如仍有困難,為非執法決必,可以
    守候等動務方式或其他勤技巧,使此種刁頑之違規駕
    人就範,以儆效尤。(臺灣省政產警務處77.9.2. 警
    交字第三六一六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