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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內政部警政署76.7.27.警署刑司字第三00二八號函

關於車輛違規肇案件,駕駛人拒持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換 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通知聯者,應如何處理 乙案。

    查汽車肇事致人傷亡者,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移送行為
地管轄機關處理。惟肇事案件如無人傷亡者,仍以移送汽
車駕駛人駕駛執照所載住址之管轄機關(舊「處理細則」
之規定為車籍地管轄機關)處理之。又車輛肇事案件如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者,應於收回原掣給之代保管物件臨時
收據時,另行填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之。
如遇駕駛人拒絕到案或拒持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換取(簽
收)違規通知單者,舉發機關應將違規通知單之通知聯以
掛號郵寄違規駕駛人,並於通知單移送及存查聯註明駕駛
人「未持皮保管物件臨時收據換取違規通知單」等字樣,
將移送、迴復聯郵寄掛號回執連同代保管物件等移送駕駛
執照所載住址之管轄機關依法處理,受理機關不應以移送
聯未經收受通知聯者簽章為由予以退回。(內政部警政署
76.7.27.警署刑司字第三00二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