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解釋

交通部74.8.21.交路字第一四八四四(一)號函

規定臺省鄉鎮地區計程車不依規定按錶收費,而無零星爦 客之行為者,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五款 (已修正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從輕處罰。

一、查計程車不依規定按錶收費,係屬違反汽車運輸業管
    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處罰。
二、惟據各方反映及計程車業者陳情認為省轄鄉鎮地區計
    程車業之所以不依規定按收費,係因營收不佳無法維
    持,有其事實困難,故有建請加成收費之議。另在未
    訂辦法實施前,如遽依公路法規定從重課罰,處以罰
    鍰新臺弊九千元,失之過重,使原本營收偏低之業者
    無力負擔,甚至被迫歇業,導致生計斷絕,因而請求
    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第五款規定從輕處
    罰,案經本部審慎衡酌、爰決定在各處加成辦法未實
    施前,暫予從輕處罰。(交通部74.8.21.交路字第一
    四八四四(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