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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69.5.19.路臺監字第0三七八七號函

關於無牌照大貨車在廠研場私設專用道路行駛,其駕駛人 應否者領駕照及可否越級駕駛汽車一案

一、廠礦之車輛如在其廠礦範圍以內,不屬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道路之釋義範圍內行駛,自可
    不申領牌照。
二、如在專用道路以外之必需經過公用道路行駛,始能到
    達礦場,自應依公路法第六十條規定,領用汽車牌照
    始得行駛。
三、私人所有人之無照大貨車在廠礦場專用道路搬搬運貨
    物營業,如有營業行為,不問其裝載之物品為貨物或
    非貨物,衹問其所裝載之物品是否收取運費,如以收
    費為營業,即應領用營業車牌。
四、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非有駕駛
    執照,不得駕駛汽車,又越級駕駛,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不論其是否在專用道
    路駕駛,如屬駕駛汽車,則應受此限制。(交通部69
  .5.19.路臺監字第0三七八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