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無牌照大貨車在廠研場私設專用道路行駛,其駕駛人 應否者領駕照及可否越級駕駛汽車一案
一、廠礦之車輛如在其廠礦範圍以內,不屬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道路之釋義範圍內行駛,自可 不申領牌照。 二、如在專用道路以外之必需經過公用道路行駛,始能到 達礦場,自應依公路法第六十條規定,領用汽車牌照 始得行駛。 三、私人所有人之無照大貨車在廠礦場專用道路搬搬運貨 物營業,如有營業行為,不問其裝載之物品為貨物或 非貨物,衹問其所裝載之物品是否收取運費,如以收 費為營業,即應領用營業車牌。 四、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非有駕駛 執照,不得駕駛汽車,又越級駕駛,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不論其是否在專用道 路駕駛,如屬駕駛汽車,則應受此限制。(交通部69 .5.19.路臺監字第0三七八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