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警務處67.12.15.警刑壹字第一六六八八二號函
規定自用車營業之處罰
自用車營業,除已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 十九條規定,應依公路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處罰外,並 應依法查究其逃漏稅。(臺灣省警務處67.12.15. 警刑壹 字第一六六八八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