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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銓敘部85.9.12.八五臺中特四字第一三五一二五九號書函

未成年而提前入伍得於領卹期間內繼續支領遺族每月撫卹 金至成年

一、貴局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七日八十五局給字第二五五
    六三號書函囑就臺灣省政府人事處八十五年七月九日
    八五省人四字第二四0五八號函為請釋,關於交通事
    業已故員工之遺族每月撫卹金受人,未成年而提前入
    伍,得否繼續支領遺族每月撫卹金表示意見乙案,敬
    悉。
二、茲就案內所詢疑義釋復如次:
(一)查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領受遺族每月撫卹金之順序如下:(一)未任有公
      職之妻或殘廢之夫。(二)未成年或仍在學之子女
      及已成年殘廢不能謀生之子女,但女以未嫁出者為
      限......。」暨第十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者,
      終止其每月撫卹金之領授權:一、死亡、出嫁、出
      繼或任有公職。二、未成年或在學之子女或弟妹已
      成年或不在學。三、......。」之規定,及貴局七
      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局肆字第四二0九五號函:「..
      ....交通事業已故員工之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
      者(含就讀軍校),應可繼續支領遺族每月撫卹金
      ;惟如係入伍服役者,則不再繼續支領。」之釋示
      ,均未明文限制未成年遺族而提前入伍者,不得繼
      續支領遺族每月撫卹金。
(二)關於未成年遺族而提前入伍者,得否繼續支領每月
      撫卹金乙節,以該遺族雖已入伍服役,但仍屬未成
      年,不宜因入伍服役而剝奪其原有之撫卹金領受權
      。又目前國軍義務役士兵月支薪仍屬微薄,且現行
      公務人員撫卹法亦未有領卹期間內,未成年遺族而
      提前入伍者,不得支領撫卹金之規定。本案連員,
      據來函所稱係未成年而提前入伍之遺族,應得於領
      卹期間內繼續支領遺族每月撫卹金至成年為宜。
三、復請查照。(銓敘部85.9.12.八五臺中特四字第一三
    五一二五九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