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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80.10.1.交路字第0三八八一八號函

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本部擬修正之「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第五條規定,
強制汽車投保責任險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係指每一人傷亡
賠償三十萬元,每一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以六十萬元為基準
刪除財損,請轉知貴部保險審議會做為審查「強制汽車第
三人責任險實施準則」草案之依據。(交通部80.10.1.交
路字第0三八八一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