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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財政部86.12.30. 臺財保字第八六一四0一九三一號、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六九七號會銜公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主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
      日施行,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另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前已依公路法
      第六十五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者,
      其新、舊制保險契約轉換方式詳參附件。
說明:奉行政院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臺八十六財字第四
      0四九八號令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爰依法公告。(財政部86.12.30. 臺
      財保字第八六一四0一九三一號、交通部交路發字
      第八六九七號會銜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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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舊 保 險 單 銜 接 方 法│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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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舊制保單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新制:係依八十│
│    一日起配合新制施行,一│    五年十二月二十│
│    律自動變更按新制規定辦│    七日總統令公布│
│    理。                  │    「強制汽車責任│
│二、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保險法」,行政│
│    前到期之舊制保單,於保│    院八十六年十月│
│    單到期前應辦理續保,並│    二十二日令定於│
│    補繳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    民國八十七年一│
│    起至到期日之新、舊制保│    月一日起施行之│
│    費之差額,其應補繳之保│    「強制汽車責任│
│    險費按日比例計算之。  │    保險」。      │
│三、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舊制:係指公路│
│    後到期之舊制保單,應於│    法第六十五條規│
│    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八十│    定投保之「強制│
│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汽車第三人責任│
│    一年內辦理退保重新出單│    保險」。      │
│    ,並應補繳自八十七年一│                  │
│    月一日起至重新出單之新│                  │
│    、制保費差額,其應補繳│                  │
│    之保險費按日比例計算之│                  │
│    。                    │                  │
│四、辦理重新出單,均應出一│                  │
│    年期保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