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主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
日施行,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另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前已依公路法
第六十五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者,
其新、舊制保險契約轉換方式詳參附件。
說明:奉行政院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臺八十六財字第四
0四九八號令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爰依法公告。(財政部86.12.30. 臺
財保字第八六一四0一九三一號、交通部交路發字
第八六九七號會銜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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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舊 保 險 單 銜 接 方 法│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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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舊制保單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新制:係依八十│
│ 一日起配合新制施行,一│ 五年十二月二十│
│ 律自動變更按新制規定辦│ 七日總統令公布│
│ 理。 │ 「強制汽車責任│
│二、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保險法」,行政│
│ 前到期之舊制保單,於保│ 院八十六年十月│
│ 單到期前應辦理續保,並│ 二十二日令定於│
│ 補繳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 民國八十七年一│
│ 起至到期日之新、舊制保│ 月一日起施行之│
│ 費之差額,其應補繳之保│ 「強制汽車責任│
│ 險費按日比例計算之。 │ 保險」。 │
│三、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舊制:係指公路│
│ 後到期之舊制保單,應於│ 法第六十五條規│
│ 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八十│ 定投保之「強制│
│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汽車第三人責任│
│ 一年內辦理退保重新出單│ 保險」。 │
│ ,並應補繳自八十七年一│ │
│ 月一日起至重新出單之新│ │
│ 、制保費差額,其應補繳│ │
│ 之保險費按日比例計算之│ │
│ 。 │ │
│四、辦理重新出單,均應出一│ │
│ 年期保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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