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主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 日施行,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另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前已依公路法 第六十五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者, 其新、舊制保險契約轉換方式詳參附件。 說明:奉行政院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臺八十六財字第四 0四九八號令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爰依法公告。(財政部86.12.30. 臺 財保字第八六一四0一九三一號、交通部交路發字 第八六九七號會銜公告) 附件 ┌─────────────┬─────────┐ │新 舊 保 險 單 銜 接 方 法│備 註│ ├─────────────┼─────────┤ │一、舊制保單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新制:係依八十│ │ 一日起配合新制施行,一│ 五年十二月二十│ │ 律自動變更按新制規定辦│ 七日總統令公布│ │ 理。 │ 「強制汽車責任│ │二、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保險法」,行政│ │ 前到期之舊制保單,於保│ 院八十六年十月│ │ 單到期前應辦理續保,並│ 二十二日令定於│ │ 補繳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 民國八十七年一│ │ 起至到期日之新、舊制保│ 月一日起施行之│ │ 費之差額,其應補繳之保│ 「強制汽車責任│ │ 險費按日比例計算之。 │ 保險」。 │ │三、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舊制:係指公路│ │ 後到期之舊制保單,應於│ 法第六十五條規│ │ 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八十│ 定投保之「強制│ │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汽車第三人責任│ │ 一年內辦理退保重新出單│ 保險」。 │ │ ,並應補繳自八十七年一│ │ │ 月一日起至重新出單之新│ │ │ 、制保費差額,其應補繳│ │ │ 之保險費按日比例計算之│ │ │ 。 │ │ │四、辦理重新出單,均應出一│ │ │ 年期保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