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主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 日施行,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另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前已依公路法 第六十五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者, 其新、舊制保險契約轉換方式詳參附件。 說明:奉行政院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臺八十六財字第四 0四九八號令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爰依法公告。(財政部86.12.30. 臺 財保字第八六一四0一九三一號、交通部交路發字 第八六九七號會銜發布) 附件: ┌─────────────────┬─────┐ │新 舊 保 險 單 銜 接 方 法│備 註│ ├─────────────────┼─────┤ │一、舊制保單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配│一、新制:│ │ 合新制施行,一律自動變更按新制│係依八十五│ │ 規定辦理。 │年十二月二│ │二、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到期之│十七日總統│ │ 舊制保單,於保單到期前應辦理續│令公布「強│ │ 保,並補繳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制汽車責任│ │ 至到期日之新、舊制保費之差額,│保險法」,│ │ 其應補繳之保險費按日比例計算之│行政院八十│ │ 。 │六年十月二│ │三、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到期之│十二日令定│ │ 舊制保單,應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於民國八十│ │ 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七年一月一│ │ 年內辦理退保重新出單,並應補繳│日起施行之│ │ 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重新出單│「強制汽車│ │ 之新、舊制保費差額,其應補繳之│責任保險」│ │ 保險費按日比例計算之。 │。 │ │四、辦理重新出單,均應出一年期保單│二、舊制:│ │ 。 │係指公路法│ │ │第六十五條│ │ │規定投保之│ │ │「強制汽車│ │ │第三人責任│ │ │保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