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主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
日施行,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另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前已依公路法
第六十五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者,
其新、舊制保險契約轉換方式詳參附件。
說明:奉行政院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臺八十六財字第四
0四九八號令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爰依法公告。(財政部86.12.30. 臺
財保字第八六一四0一九三一號、交通部交路發字
第八六九七號會銜發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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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舊 保 險 單 銜 接 方 法│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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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舊制保單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配│一、新制:│
│ 合新制施行,一律自動變更按新制│係依八十五│
│ 規定辦理。 │年十二月二│
│二、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到期之│十七日總統│
│ 舊制保單,於保單到期前應辦理續│令公布「強│
│ 保,並補繳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制汽車責任│
│ 至到期日之新、舊制保費之差額,│保險法」,│
│ 其應補繳之保險費按日比例計算之│行政院八十│
│ 。 │六年十月二│
│三、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到期之│十二日令定│
│ 舊制保單,應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於民國八十│
│ 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七年一月一│
│ 年內辦理退保重新出單,並應補繳│日起施行之│
│ 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重新出單│「強制汽車│
│ 之新、舊制保費差額,其應補繳之│責任保險」│
│ 保險費按日比例計算之。 │。 │
│四、辦理重新出單,均應出一年期保單│二、舊制:│
│ 。 │係指公路法│
│ │第六十五條│
│ │規定投保之│
│ │「強制汽車│
│ │第三人責任│
│ │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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