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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財政部86.12.30. 臺財保字第八六一四0一九三一號、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六九七號會銜發布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主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
      日施行,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另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前已依公路法
      第六十五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者,
      其新、舊制保險契約轉換方式詳參附件。
說明:奉行政院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臺八十六財字第四
      0四九八號令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爰依法公告。(財政部86.12.30. 臺
      財保字第八六一四0一九三一號、交通部交路發字
      第八六九七號會銜發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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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舊  保  險  單  銜  接  方  法│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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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舊制保單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配│一、新制:│
│    合新制施行,一律自動變更按新制│係依八十五│
│    規定辦理。                    │年十二月二│
│二、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到期之│十七日總統│
│    舊制保單,於保單到期前應辦理續│令公布「強│
│    保,並補繳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制汽車責任│
│    至到期日之新、舊制保費之差額,│保險法」,│
│    其應補繳之保險費按日比例計算之│行政院八十│
│    。                            │六年十月二│
│三、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到期之│十二日令定│
│    舊制保單,應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於民國八十│
│    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七年一月一│
│    年內辦理退保重新出單,並應補繳│日起施行之│
│    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重新出單│「強制汽車│
│    之新、舊制保費差額,其應補繳之│責任保險」│
│    保險費按日比例計算之。        │。        │
│四、辦理重新出單,均應出一年期保單│二、舊制:│
│    。                            │係指公路法│
│                                  │第六十五條│
│                                  │規定投保之│
│                                  │「強制汽車│
│                                  │第三人責任│
│                                  │保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