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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財政部68.4.30.臺財錢字第一四四0三號函

關於資金運用違規處分

一、貴公司資金運用違規部份,除投資購置關渡、木柵土
    地一項,申復尚具理由,准免予處分外,餘均免議。
二、依據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
    地及其定著物」,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稱動產者,
    為第六十六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及海商法第六條
    規定「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
    之規定」,船舶應為動產,而非不動產。(財政部68
    .4.30.臺財錢字第一四四0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