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68.4.30.臺財錢字第一四四0三號函
關於資金運用違規處分
一、貴公司資金運用違規部份,除投資購置關渡、木柵土 地一項,申復尚具理由,准免予處分外,餘均免議。 二、依據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 地及其定著物」,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稱動產者, 為第六十六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及海商法第六條 規定「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 之規定」,船舶應為動產,而非不動產。(財政部68 .4.30.臺財錢字第一四四0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