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新舊保險契約轉換方式
主旨:財政部、交通部會銜公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定於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汽車所有人應依
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另於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一月一日前已依公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投保強制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者,其新、舊制保險契約轉換
方式詳參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財政部86.12.30. 臺財保第八六二四0一九三一
號、交通部86.12.30. 交路發字第八六九七號公告
副本辦理。(財政部86.12.30. 臺財保字第八六二
四0一九三一號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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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舊保險單銜接方法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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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舊制保單自八十七年一│一、新制:係依八十五│
│ 月一日起配合新制施行│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一律自動變更按新制│ 總統令公布「強制│
│ 規定辦理。 │ 汽車責任保險法」│
│二、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行政院八十六年│
│ 日前到期之舊制保單,│ 十月二十二日令定│
│ 於保單到期前應辦理續│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
│ 保,並補繳自八十七年│ 一日施行之「強制│
│ 一月一日起至到期日之│ 汽車責任保險」。│
│ 新、舊制保費之差額,│二、舊制:係指公路法│
│ 其應補繳之保險費按日│ 第六十五條規定投│
│ 比例計算之。 │ 保之「強制汽車第│
│三、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三人責任保險」。│
│ 日後到期之舊制保單,│ │
│ 應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 │
│ 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
│ 一日止,一年內辦理退│ │
│ 保重新出單,並應補繳│ │
│ 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 │
│ 至重新出單之新、舊制│ │
│ 保費差額,其應補繳之│ │
│ 保險費按日比例計算之│ │
│ 。 │ │
│四、辦理重新出單,均應出│ │
│ 一年期保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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