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新舊保險契約轉換方式
主旨:財政部、交通部會銜公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定於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汽車所有人應依 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另於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一月一日前已依公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投保強制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者,其新、舊制保險契約轉換 方式詳參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財政部86.12.30. 臺財保第八六二四0一九三一 號、交通部86.12.30. 交路發字第八六九七號公告 副本辦理。(財政部86.12.30. 臺財保字第八六二 四0一九三一號公告) 附件: ┌────────────┬──────────┐ │ 新舊保險單銜接方法 │ 備 註 │ ├────────────┼──────────┤ │一、舊制保單自八十七年一│一、新制:係依八十五│ │ 月一日起配合新制施行│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一律自動變更按新制│ 總統令公布「強制│ │ 規定辦理。 │ 汽車責任保險法」│ │二、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行政院八十六年│ │ 日前到期之舊制保單,│ 十月二十二日令定│ │ 於保單到期前應辦理續│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 │ 保,並補繳自八十七年│ 一日施行之「強制│ │ 一月一日起至到期日之│ 汽車責任保險」。│ │ 新、舊制保費之差額,│二、舊制:係指公路法│ │ 其應補繳之保險費按日│ 第六十五條規定投│ │ 比例計算之。 │ 保之「強制汽車第│ │三、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三人責任保險」。│ │ 日後到期之舊制保單,│ │ │ 應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 │ │ 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 │ 一日止,一年內辦理退│ │ │ 保重新出單,並應補繳│ │ │ 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 │ │ 至重新出單之新、舊制│ │ │ 保費差額,其應補繳之│ │ │ 保險費按日比例計算之│ │ │ 。 │ │ │四、辦理重新出單,均應出│ │ │ 一年期保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