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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財政部86.12.30. 臺財保字第八六二四0一九三一號公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新舊保險契約轉換方式

主旨:財政部、交通部會銜公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定於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汽車所有人應依
      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另於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一月一日前已依公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投保強制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者,其新、舊制保險契約轉換
      方式詳參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財政部86.12.30. 臺財保第八六二四0一九三一
      號、交通部86.12.30. 交路發字第八六九七號公告
      副本辦理。(財政部86.12.30. 臺財保字第八六二
      四0一九三一號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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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舊保險單銜接方法   │    備         註   │
├────────────┼──────────┤
│一、舊制保單自八十七年一│一、新制:係依八十五│
│    月一日起配合新制施行│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一律自動變更按新制│    總統令公布「強制│
│    規定辦理。          │    汽車責任保險法」│
│二、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行政院八十六年│
│    日前到期之舊制保單,│    十月二十二日令定│
│    於保單到期前應辦理續│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
│    保,並補繳自八十七年│    一日施行之「強制│
│    一月一日起至到期日之│    汽車責任保險」。│
│    新、舊制保費之差額,│二、舊制:係指公路法│
│    其應補繳之保險費按日│    第六十五條規定投│
│    比例計算之。        │    保之「強制汽車第│
│三、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三人責任保險」。│
│    日後到期之舊制保單,│                    │
│    應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                    │
│    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
│    一日止,一年內辦理退│                    │
│    保重新出單,並應補繳│                    │
│    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                    │
│    至重新出單之新、舊制│                    │
│    保費差額,其應補繳之│                    │
│    保險費按日比例計算之│                    │
│    。                  │                    │
│四、辦理重新出單,均應出│                    │
│    一年期保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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