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聯營公車自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五時起實施單一 運價
主旨:公告臺北市聯營公車自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五時 起實施「單一運價」。 依據: 一、公路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 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 二、臺北市議會九十年一月十日議詢交字第九0000 九五四00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鼓勵搭乘大眾運輸及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並 廢除全票乘客補貼優待票乘客之「交叉補貼」現象 ,核定臺北市聯營公車實施「單一運價」;另為照 顧弱勢團體,老人、身心障礙者(含其必要陪伴者 )及兒童依法給予半價乘車優惠,其老殘孩童優待 票與「單一運價」間之差額由本府編列預算補貼, 即新聯營公車票價詳如左列(含大型公車及中型公 車): (一)全票:無論投現或刷卡,每段次新臺幣十五元 整。 (二)學生軍警票:投現每段次新臺幣十五元整,購 買長期學生軍警儲值票者享有八折優惠(即每 段次十二元整),其使用對象: 1.具有教育部認可學校之正式學籍(含空中大 學),並持有學生證(或國際學生證)之學生 。 2.現役軍人及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 執行任務之員警(不含義交人員)。 (三)老殘孩童優待票:無論投現或刷卡,每段次新 臺幣八元整,其使用對象: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 民及外籍人士。 2.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 陪伴者(限一人)。 3.身高一一五公分至一四五公分內之孩童。 (四)原持有學生軍警儲值票及臺北市政府、臺北縣 政府核發之敬老愛殘公車儲值優待票與身心障 礙者陪伴儲值票,仍可繼續使用,使用者於乘 車時應自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接受行車及 稽查人員之查驗。 二、公車上不售票、不找零,敬請合作。(臺北市政府 90.02.01. 府交二字第九000五八三000號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