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解釋

臺北市政府90.02.01. 府交二字第九000五八三000號公告

臺北市聯營公車自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五時起實施單一 運價

主旨:公告臺北市聯營公車自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五時
      起實施「單一運價」。
依據:
 一、公路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
      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
 二、臺北市議會九十年一月十日議詢交字第九0000
      九五四00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鼓勵搭乘大眾運輸及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並
      廢除全票乘客補貼優待票乘客之「交叉補貼」現象
      ,核定臺北市聯營公車實施「單一運價」;另為照
      顧弱勢團體,老人、身心障礙者(含其必要陪伴者
      )及兒童依法給予半價乘車優惠,其老殘孩童優待
      票與「單一運價」間之差額由本府編列預算補貼,
      即新聯營公車票價詳如左列(含大型公車及中型公
      車):
  (一)全票:無論投現或刷卡,每段次新臺幣十五元
          整。
  (二)學生軍警票:投現每段次新臺幣十五元整,購
          買長期學生軍警儲值票者享有八折優惠(即每
          段次十二元整),其使用對象:
     1.具有教育部認可學校之正式學籍(含空中大
          學),並持有學生證(或國際學生證)之學生
          。
     2.現役軍人及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
          執行任務之員警(不含義交人員)。
  (三)老殘孩童優待票:無論投現或刷卡,每段次新
          臺幣八元整,其使用對象: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持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
          民及外籍人士。
     2.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
          陪伴者(限一人)。
     3.身高一一五公分至一四五公分內之孩童。
  (四)原持有學生軍警儲值票及臺北市政府、臺北縣
          政府核發之敬老愛殘公車儲值優待票與身心障
          礙者陪伴儲值票,仍可繼續使用,使用者於乘
          車時應自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接受行車及
          稽查人員之查驗。
 二、公車上不售票、不找零,敬請合作。(臺北市政府
      90.02.01. 府交二字第九000五八三000號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