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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91.04.15. 交路字第0九一000三三三六號書函

主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轉我駐澳大利亞代表處經濟組
      通報有關澳洲 Volkswagen Group  Australia Pty
      Ltd 公司集團出售之Golf、Bora及New Beetle車款
      回收案,請依說明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九十一年三
      月二十八日經標五字第0九一000三九五0-0
      號函辦理,附原函及附件影本供參。
  二、查本案經洽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查告,貴公
      司有代理進口旨揭澳洲回收車款,故本案請參考本
      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交路八十六字第0四四七
      七-二號函(影本詳附件)原則辦理-即為維國人
      行車安全及消費者權益,當銷售之同款車型在他國
      有召回行動時,應明確告知國內消費者並應依據消
      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及比照國際處理慣例辦理召
      回行動。(交通部91.04.15. 交路字第0九一00
      0三三三六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