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財資企業股份有公司函為設定附條件買賣經法 院點交取回之車輛,原車主於點交前違反公法第七 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交通違規罰鍰,是否須由該公 司代原車主受處罰或待原車主繳納罰鍰後始得辦理 過戶異動登記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所屬知 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三日九二 年資法訴字第二00六00六九之一號函辦理。 二、查本案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如僅科 處罰鍰未併科扣牌照處分,則因公路法第七十七條 第二項業已明文規定處罰對象,其違規罰鍰自當歸 責於原違規人,不宜以原違規人未繳清罰鍰而禁止 辦理過戶異動登記。至如科處罰鍰併科吊扣牌照處 分,倘原違規人未送繳牌照執行吊扣處分,依同法 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繼受人仍應到案執行。 以上說明請轉貴屬公路監理機關據以辦理。(交通 部92.10.21. 交路字第0九二00一0七一二-一 號函) 正本:公路總局、台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福建省政府 副本: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