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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92.10.21. 交路字第0九二00一0七一二-一號函

主旨:關於財資企業股份有公司函為設定附條件買賣經法
      院點交取回之車輛,原車主於點交前違反公法第七
      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交通違規罰鍰,是否須由該公
      司代原車主受處罰或待原車主繳納罰鍰後始得辦理
      過戶異動登記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所屬知
      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三日九二
      年資法訴字第二00六00六九之一號函辦理。
  二、查本案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如僅科
      處罰鍰未併科扣牌照處分,則因公路法第七十七條
      第二項業已明文規定處罰對象,其違規罰鍰自當歸
      責於原違規人,不宜以原違規人未繳清罰鍰而禁止
      辦理過戶異動登記。至如科處罰鍰併科吊扣牌照處
      分,倘原違規人未送繳牌照執行吊扣處分,依同法
      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繼受人仍應到案執行。
      以上說明請轉貴屬公路監理機關據以辦理。(交通
      部92.10.21. 交路字第0九二00一0七一二-一
      號函)
正本:公路總局、台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福建省政府
副本: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