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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97.01.11.交路字第0九七00一五六四七號函

函詢關於在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 私有空地,得否設置臨時停車場作為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 管場疑義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場適用停車場
      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97年1月4日警署交字第09601655251號函。
  二、關於「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場」定義乙節,查車
      場法並無「保管場」相關用語。
  三、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得否申請設置
      臨時路外停車場作為「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場」
      乙節,查停車場法第32條之1 規定,停車場經營業
      得於其停車場四週一定區域內,經營違規拖吊業務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第5項規定
      ,有關移置保管等辦法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故臨時路外停車場得否作為「交通違規
      車輛移置保管場」,得由地方政府本於權責訂定相
      關自治法規,據以辦理。
  四、有關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得否作為「交通違規車輛
      移置保管場」乙節,事涉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等事
      宜,建請洽徵相關主管機關意見,俾資周延。(交
      通部 97.01.11.交路字第0九七00一五六四七號
      函)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交通業管理小組、路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