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解釋

交路字第0970007874號令

核釋「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2條第1項

僅供停車場用途之建築物,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所定之第五類建築物,其設置小型車停車位數或樓地板面積,準用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