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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 101.11.13. 觀國字第10110036111號

主旨:公告「102 年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
依據: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 3條、
      第 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委託業務: 102年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
  三、委託事項
    (一)日本地區:委辦金額共計新臺幣 2,510萬元。
          1.北海道YOSAKOISORAN街舞及觀光推廣活動( 6月):新臺幣
            420 萬元。
          2.東北祭典及觀光推廣活動( 7月或 8月):新臺幣 250萬元
            。
          3.真中祭典及觀光推廣活動( 8月):新臺幣 420萬元。
          4.廣島花博觀光推廣活動( 5月):新臺幣 200萬元。
          5.三重縣安濃津 YOSAKOI街舞及觀光推廣活動(10月):新臺
            幣 350萬元。
          6.福岡亞洲太平洋祭及九州地區觀光推廣活動( 9月):新臺
            幣 270萬元。
          7.日本地區新行程開發與優質行程獎助(全年):新臺幣 600
            萬元。
    (二)韓國地區:委辦金額共計新臺幣 450萬元。
          1.韓國地區新行程開發與優質行程獎助(全年):新臺幣 450
            萬元。
    (三)美國地區:委辦金額共計新臺幣 400萬元。
          1.北美地區觀光推廣活動( 4月):新臺幣 400萬元。
    (四)東南亞地區:委辦金額共計新臺幣 465萬元。
          1.菲律賓觀光推廣活動( 4或 5月):新臺幣 230萬元。
          2.印尼地區觀光推廣活動( 9或10月):新臺幣 235萬元。
    (五)全球:委辦金額共計新臺幣 600萬元。
    (六)其他事項:不列經費,惟需提列於服務建議書中。
          1.參與單位權利義務規範事項。
          2.專責觀光諮詢解說人員配置說明。
    (七)上述委辦業務費為新臺幣 4,425萬元。各項觀光行銷推廣業務
          應視實際狀況包含組團、表演團體、專責旅遊諮詢服務人員、
          參展團員旅館及機票之預訂、參展團員定點接送機之服務、參
          展團文宣展品、紀念品通關並運抵展覽會場及推廣會(含Road
          show)、業者餐會、歡迎酒會或晚宴及其他事宜等。
  四、完成期限:自合約簽訂日起至全部業務辦理完竣繳交書面報告及費
      用核銷完畢止。
  五、申請資格:應係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有
      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一)積極資格: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
          等相關工作,具有連續 2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專職
          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
          會議旅遊、觀光市場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 2年以上
          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二)消極資格:法人團體最近 2年曾接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等
          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本局受託法人團體之甄
          選。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事)、
          或專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本局受託法人
          團體之甄選:
          1.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 1年以上刑之宣告,經
            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2年者。
          2.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3 年者。
  六、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 101年12月19日下午 5時前檢具應檢附之文
      件送交本局(親送或掛號郵寄皆可;惟如掛號投郵者,請自行考量
      郵遞時間)。
  七、評選時間與方式
    (一)評選時間及地點
          1.資格審查時間: 101年12月20日上午11時假本局 7樓開標室
            舉行。
          2.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二)評選標準:合計 100分。
          1.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內容:60分。
           (1)計畫內容設計及創意表現(Creativity):20分。
           (2)計畫內容完整性(包含參展廠商權利與義務)及可行性:
              20分。
           (3)經費運用計畫表:20分。
          2.法人團體之規模、能力及經驗:40分。
           (1)辦理國際推廣專案及曾與外國政府觀光機構合作之經驗與
              實績:20分。
           (2)執行本案之團隊與能力:10分。
           (3)法人團體之組織、規模、管理及聲譽:10分。
    (三)評選方式:評選程序由各評選委員依投標法人團體所提送之受
          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簡報與答詢說明,按評選項目及配分給
          分並依總分評定序位,再以序位計算序位和。
          1.由各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評定分數,並將所評總分數由高至
            低分別給予 1, 2, 3……等「序位」(序位不得重覆)。
          2.將各評選委員評選各投標法人之「序位」累加後,為「序位
            和」,序位和最低者為第 1名,次低者為第 2名,依此類推
            。法人所提送計畫書,須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且半
            數以上評分達70分(含)以上者,方取得議價權。
          3.議價方式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議價,但有 2家以
            上法人團體之序位和相同時,以標價最低者優先議價;如標
            價再相同者,則以本案評選標準第 1項目之得分和最高者優
            先議價;若再相同則抽籤決定。
    (四)簡報
          1.參加評選法人團體以所送到文件順序決定簡報次序,簡報必
            須由本案之執行團隊為之。
          2.簡報時間以不超過20分鐘為限,本局得依參加評選單位數目
            調整之,並於接受10分鐘詢答後退場。簡報形式由簡報單位
            自行決定。
  八、應檢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15份(計畫書內應含工作進度表、經費
          運用計畫明細表,含各組團計畫及行銷計畫預算明細、執行本
          案工作人員之編組及人力計畫等)。
    (四)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五)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
    (六)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九、簽約: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決標日翌日起15日內與本局簽訂委託
      契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 1年內不得參與本局委託業
      務之甄選,但因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本局另訂適
      當期限,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本案若因預算未獲准編列時,本機關得以終止或解除部分或
      全部契約。
  十一、本案連絡人:本局國際組陳瀅如小姐,電話:(02) 2349-1633
        ,傳真:(02) 2771-7036,電子信箱:chenyingju@tbroc.gov
        .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