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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1.11.22. 交路字第10150174111號

主旨: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
      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 101年10月 1
      日起至 101年12月31日止,減徵百分之四十五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依據:一、公路法第27條第 2項。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4條之 1第 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