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1.11.27. 交路字第1010040153號函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設置綠能車輛〔含油氣(電)混和車、電動機車〕專
用停車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 10月23日北交營字第1012727542號函。
二、本案貴局設置旨揭停車位之目的係為提升民眾對於綠能車輛之使用
意願,倘該類停車位係供不特定公眾停車使用,當無違反「停車場
法」第 2條規定,且現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
0 條第 7項業已規定專用性停車位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
爰依上開規則規定設置綠能車輛專用停車位,尚無違反相關法令之
情事。
三、至於本部91年 8月 2日交路字第0910007525號函就警察機關得否申
請於路邊停車場設置警車專用停車位(非供公眾停車使用)所作之
解釋,係基於當時除「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外,
並無其他得設置專用停車位之相關規定,惟92年 9月24日修正「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條已增列專用性停車位得由
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爰前揭專用停車位倘供不特定對象之綠
能車輛停車使用,並無違反本部上開函釋示原則。
四、另有關「綠能車輛」之定義乙節,依「停車場法」規定,路邊停車
場之設置本即屬貴管權責,貴局宜先釐清所擬鼓勵使用之綠能車輛
究指油氣(電)混和車、電動機車或其他非燃油車輛後,逕依前揭
規則規定設置標誌告示。
正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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