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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1.12.19. 交路字第1010043698號函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大型商場附設停車場對停車未購物民眾收取管理費用
      ,是否需依「停車場法」申辦停車登記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10月15日北交授停字第 10135202100號函。
  二、查「停車場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或建築物附
      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應訂定管理規
      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
      業。
  三、爰本案請查明該大型商場附設停車場倘係提供至該商場購物消費民
      眾免費停車使用,尚無上開「停車場法」第25條及第26條應申辦停
      車場登記證相關規定之適用。
  四、惟倘經查明該大型商場附設停車場有對未購物使用停車者收取費用
      ,不論其收費名目,應依「停車場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申辦停
      車場登記證。
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桃園縣政府交通局、基隆市政府交通局、新竹市政
      府交通局、新竹縣政府交通局、苗栗縣政府交通局、彰化縣政府交
      通局、南投縣政府交通局、雲林縣政府交通局、嘉義市政府交通局
      、嘉義縣政府交通局、屏東縣政府交通局、宜蘭縣政府交通局、花
      蓮縣政府交通局、臺東縣政府交通局、澎湖縣政府交通局、金門縣
      政府交通局、福建省連江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