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局函為釐清計程車共乘費率訂定程序及計程車共乘營運模式 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11月14日北交授運字第 10133482100號函。 二、有關計程車共乘費率訂定程序乙節,汽車運輸業之運價訂定涉消費 者權益,應踐行「公路法」第42條規定之程序,復依據「汽車運輸 業客貨運運價準則」第11條規定,遇有特殊情形時不受每兩年檢討 一次之限制,故自行規劃路線共乘營運之業者,得依據前揭規定將 其共乘費率分攤原則經由該業相關之公(工)會報請該管公路主管 機關核定;至其費率審議程序究係另行召開或與該共乘計畫書審議 程序合併進行,由公路主管機關自本權責核處。 三、另有關共乘服務模式乙節,考量「公路法」第34條對於分類營運已 有明確之規範,為免造成公共運輸市場之嚴重衝擊,計程車共乘路 線之規劃仍應以補充大眾運輸供給不足為原則。 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