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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1.12.17. 交路字第1010042965號函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釐清計程車共乘費率訂定程序及計程車共乘營運模式
      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11月14日北交授運字第 10133482100號函。
  二、有關計程車共乘費率訂定程序乙節,汽車運輸業之運價訂定涉消費
      者權益,應踐行「公路法」第42條規定之程序,復依據「汽車運輸
      業客貨運運價準則」第11條規定,遇有特殊情形時不受每兩年檢討
      一次之限制,故自行規劃路線共乘營運之業者,得依據前揭規定將
      其共乘費率分攤原則經由該業相關之公(工)會報請該管公路主管
      機關核定;至其費率審議程序究係另行召開或與該共乘計畫書審議
      程序合併進行,由公路主管機關自本權責核處。
  三、另有關共乘服務模式乙節,考量「公路法」第34條對於分類營運已
      有明確之規範,為免造成公共運輸市場之嚴重衝擊,計程車共乘路
      線之規劃仍應以補充大眾運輸供給不足為原則。
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