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主管機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年 6月 5日屏府城字第1010153786號函。 二、現行應申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者,依據「計程車客運服務 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規定 ,包括派遣車隊、服務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及計程車運輸合作 社等 3類。 三、有關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主管機關,依據「公路法」第56條:「(第 1項)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其申請核准營運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第 2項)計程車客 運服務業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 內政部定之。」參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 5條第 2項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公路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直轄市政府以外區域為本部,並由本部委任公路總局辦理。計 程車客運服務業既包括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其主管機關亦與前揭辦 法所定公路主管機關相同。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