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2.03.06. 交路字第1020003088號函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施行前申設之建築物於
申請變更設計時,其總樓地板面積及停車位數符合應實施交通影響
評估之條件,是否需辦理交通影響評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2年1月23日府交粽字第1020038070號函。
二、查「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之立法目的係考量一定規模之建築
物開發易吸引更多之停車需求,為避免造成對當地之交通衝擊,爰
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建築物應實施交通影響評
估,且依前揭準則第 2條第 2項規定,變更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係以
總量計算。因此,貴府前揭公告前已申設之舊建築物申請變更設計
,倘其整體規模達地方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
,自應依前揭規定進行交通影響評估。
正本:臺南市政府
副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
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
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
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