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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2.03.06. 交路字第1020003088號函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施行前申設之建築物於
      申請變更設計時,其總樓地板面積及停車位數符合應實施交通影響
      評估之條件,是否需辦理交通影響評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2年1月23日府交粽字第1020038070號函。
  二、查「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之立法目的係考量一定規模之建築
      物開發易吸引更多之停車需求,為避免造成對當地之交通衝擊,爰
      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建築物應實施交通影響評
      估,且依前揭準則第 2條第 2項規定,變更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係以
      總量計算。因此,貴府前揭公告前已申設之舊建築物申請變更設計
      ,倘其整體規模達地方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
      ,自應依前揭規定進行交通影響評估。
正本:臺南市政府
副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
      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
      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
      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