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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局 102.04.02. 觀國字第10210008921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局「委託辦理組團參加2013年世界青年旅遊會議(World Yo
      uth and Student Travel Conference, WYSTC 2013 )」案。
依據: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 3條、
      第 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委託業務:辦理組團參加2013年 9月17日至20日假澳洲雪梨舉辦之
      2013年世界青年旅遊會議(World Youth and Student Conference
      , WYSTC 2013)。
  三、委託事項:展覽攤位設計佈置、組團聯繫暨團員參展交通及住宿安
      排(包含參展團員旅館及機票之預訂、定點接送機之服務)、製作
      及運送參展文宣物品及紀念品、辦理青年旅遊業者交流會等事宜。
      上述委辦費用為新臺幣 145萬元(含稅及行政管理費),行政管理
      費不得超過 10%。
  四、完成期限:自合約簽訂日起至全部業務辦理完竣繳交書面報告及費
      用核銷完畢止。
  五、申請資格: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有關觀
      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一)積極資格:
          1.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等相
            關工作,具有連續 2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2.專職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
            展覽、會議旅遊、觀光市場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
            2 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二)消極資格:
          1.法人團體最近 2年曾接受委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等相關
            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本局受託法人團體之甄
            選。
          2.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事)、或
            專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本局受託法人
            團體之甄選:
           (1)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 1年以上刑之宣告,
              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2年者。
           (2)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
              逾 3年者。
  六、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 102年 4月25日中午 12:00前,檢具應檢附
      之文件送交本局(親送或掛號郵寄皆可;惟如掛號投郵者,請自行
      考量投遞時間)。
  七、評審時間及方式:
    (一)評審時間及地點:
          1.資格審查時間: 102年 4月25日下午 2時假本局 9樓簡報室
            舉行。
          2.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二)評審標準:合計 100分。
          1.受委託辦理業務企劃書內容:60分。
           (1)企畫內容設計及創意表現(Creativity):20分。
           (2)企畫內容完整性(包含參展廠商權利與義務)及可行性:
              20分。
           (3)經費運用計畫表:20分。
          2.法人團體之規模、能力及經驗:40分。
           (1)辦理國際推廣專案及曾與外國政府觀光機構合作經驗與實
              績:20分。
           (2)實行本案之團隊與能力:10分。
           (3)法人團體之組織、規模、管理及聲譽:10分。
    (三)評選方式:評選程序由各評選委員依投標法人團體所提送之受
          委託辦理業務企劃書、簡報與答詢說明,按評審項目及配分給
          分並依總分評定名次,再以序位換算積分。
          1.由各評選委員填寫評分表乙份,依投標廠商所提送之服務建
            議書、簡報及答詢說明,按評選項目逐項分別評分後加總,
            並依總分由高至低分別給 1、 2、 3……「序位」,交由本
            機關作業人員加總各廠商之序位和。序位和最低者為第 1名
            、次低者為第 2名,餘依此類推,並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
            以上之同意,方得列為優勝廠商。
          2.投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評分未達70
            分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
          3.議價方式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議價,但有 2家以
            上法人團體之序位和相同時,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標價相
            同時,則以本案評選標準第 1項目之得分和最高者優先議價
            ;若再相同者則抽籤決定。
          4.簡報:參加評選法人團體之送到文件順序決定簡報次序,簡
            報必須由本案執行團隊為之。簡報時間不超過15分鐘為限,
            本局得依參加評選法人團體數目調整之,並於接受答詢(10
            分鐘內為原則)後退場。簡報形式由投標法人團體自行決定
            之。
  八、應檢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企劃書12份(企劃書內應含組團計畫、工作進
          度表、經費運用計畫明細表、執行本案工作人員之編組及人力
          計畫等)。
    (四)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
    (五)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九、簽約: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決標日後15日內與本局簽訂委託契約
      ,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 1年內不得參與本局委託業務之
      甄選,但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本局另定適當期限
      ,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本案若因預算未獲准編列時,本機關得以終止或解除部份或
      全部契約。
  十一、本案聯絡人:本局國際組二科戴妤珊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