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2.07.04. 交路字第1025009440號公告

主旨:公告指定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業務之辦理機關,
      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七條。
公告事項:有關車輛行車事故發生所在地非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其鑑
          定及覆議相關業務,本部指定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