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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2.08.09. 交航字第10250108171號公告

主旨:公告委任本部航港局辦理國際航線國籍船舶申請「海事勞工符合聲
      明-第 I部分(國家聲明)」文件之核發事項,並自即日起施行。
依據:
  一、船員法第90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本部業於 101年 2月23日以交航字第 10150026521號公告委任本部
      航港局辦理船員法第90條有關船員管理等事項;為與二00六年海
      事勞工公約將於 102年 8月20日生效同步接軌,本部依據船員法第
      89條及船舶法第 101條規定,於 102年 5月10日交航(一)字第10
      298000551 號公告採用前揭公約在案。
  二、依據前揭公約標準 A5.1.3.10( a)規定,本部編製海事勞工符合
      聲明第 I部分(國家聲明)文件(詳如附件),有關該文件之核發
      事項,核屬船員法第90條之船員管理事項,爰續委任本部航港局辦
      理。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交通部航政司(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
      愛路 1段50號12樓,電話:02-2349-2348),電子信箱:yc_wang@
      motc.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