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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2.08.22. 交路字第10250115651號公告

主旨: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
      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102年第3季汽車燃料使用費
      減免額度計算原則,並自中華民國 102年7月1日起至102年9月30日
      止,減徵百分之三十八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依據:
  一、公路法第27條第2項。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4條之1第3項。
公告事項:
  一、配合行政院因應國際油價大幅波動各部會補助特定弱勢族群配套措
      施改採按月檢討價差補貼方式,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
      、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
      102 年第 3季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額度計算原則如下:
    (一)每月前一個月 1日至25日之油價平均值若低於每公升28.615元
          (現行貨運核定運價之油料成本),則該月不予減免。
    (二)各月減徵比例 =〔折讓價格(元)÷ 5(元)〕× 50%(減徵
          比例/季)× 1/3(季)。(其中折讓價格為交通部宣布之當
          月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每公升柴油折讓價格)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額度係按該季各月減徵比例加總並採四捨
          五入計算至整數位。
  二、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
      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 102年第 3季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免額度,依上
      述原則計算,減徵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