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局函詢依停車場法核准設置之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場內有行 動攤販車輛營業得否依停車場法處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7月15日北市交授停字第10236371000號函。 二、行動攤販車輛於公共停車場內停放並經營販賣,有違公共停車場提 供公眾停放車輛之設置目的,倘停車場經營業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 場違反地方主管機關依據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所核准之臨時路外停 車場設置計畫,自有同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 三、路外公共停車場管理具因地制宜特性,屬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 倘認旨揭情節有規範之必要,亦得納入相關自治法規據以規範。 四、併附相關直轄市政府交通局實務意見供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 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 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 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