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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2.08.26. 交路字第1020026500號函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依停車場法核准設置之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場內有行
      動攤販車輛營業得否依停車場法處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7月15日北市交授停字第10236371000號函。
  二、行動攤販車輛於公共停車場內停放並經營販賣,有違公共停車場提
      供公眾停放車輛之設置目的,倘停車場經營業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
      場違反地方主管機關依據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所核准之臨時路外停
      車場設置計畫,自有同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
  三、路外公共停車場管理具因地制宜特性,屬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
      倘認旨揭情節有規範之必要,亦得納入相關自治法規據以規範。
  四、併附相關直轄市政府交通局實務意見供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
      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
      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
      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