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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97.01.04. 交路字第0960063252號函

主旨:貴部函為臺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建議修正計程車運輸合作
      社設置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當社員提出出社請求時,請合作社
      立即開具退社證明書,以便社員辦理異動事項」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96年12月18日內授中字第0960027515號函。
  二、有關合作社原自請退社之認定事宜,既經貴部96年11月12日內授中
      社字第0960027126號函及93年7月1日內授中社字0930003441號函釋
      在案,(略以):「關於社員自請退社,是否應經理事會通過及出
      社生效日期,法無明定,基於社員出入社之結社自由權利,社員申
      請自動退社之生效日期,應以其向合作社提出初社請求書之日為準
      ,社員退社自無須需以此切結書拋棄社員資格為由方式辦理。」,
      宜依上開函釋原則代理。
  三、至於「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計程車運
      輸合作社成立後如有入社或退社,應提理事會通過後,檢附理事會
      議紀錄連同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及
      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係屬備查程序,其意旨並非在規範社員退
      社應提理事會通過始具效力。
  四、綜上,合作社社員如有自請退社情形,應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徑向
      社政、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辦理異動,上開辦法第21條規定似無修
      正之必要。
正本:內政部」
副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