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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2.09.30. 交路字第1020032708號函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賣場附設停車場向特約商店收取停車費,提供其顧客
      消費扣抵停車費,是否違反「停車場法」第26條規定疑義乙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9月23日中市交停設字第1020034747號函。
  二、查「停車場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或建築物附
      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應訂
      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
      得依法營業;另本部 101年12月19日交路字第1010043698號函示,
      倘商場附設停車場有收取費用,應依「停車場法」第25條或第26條
      規定申辦停車場登記證(如附件),合先敘明。
  三、本案百貨賣場附設停車場,向多家異業之業者收取特約停車費用以
      供不特定之顧客停車使用,其成本費用可視為轉嫁於停車顧客尚無
      不合,為應依前揭規定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違者依
      同法第37條規定處罰。
正本: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各縣市政府(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