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商港區域內採蚵、撿拾貝類等,需依商港法第36條查處
主旨:所報貴局 101年7月9日召開「研商採蚵、撿拾貝類等違反商港法事 件裁處」會議紀錄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1年7月23日航中字第1013210349號函。 二、查「商港法」對於商港區域內「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第36 條第1項第2款)及「垂釣」(第36條第 2項)之行為均有明確規範 ,相關違規行為並由貴局或指定機關依同法第65條或第71條規定查 處,尚無裁量空間。爰旨揭會議涉及違規事實認定,仍請貴局依商 港法及行政罰法規定本權責核處。 正本:交通部航港局 副本: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交 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交通部航 港局東部航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