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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2.11.25. 交航字第1020039741號函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分別以F1或F5報單向海關通報貨物進、出自由港區,於事後申請更改報單,不論更正內容或違規態樣內容,是否須一律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議處一案

主旨:所提自由質易港區事業分別以F1或F5報單向海關通報貨物進、出自
      由港區,於事後申請更改報單,不論更正內容或違規態樣,是否須
      一律依照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8條第 1項議處一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2年11月20日台關業字第1021025839號函。
  二、旨案原則請依本部102年11月6日召開「研商自由港區事業待協調議
      題」會議議題三之決議辦理(本部 102年11月19日交航字第102501
      5939號函計達),即自由港區貨物於放行前或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
      內尚未經海關核定應驗貨物、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事後
      稽核,業者發現錯誤並主動申請更正報單時可不予處分。
正本:財政部關務署
副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航港局、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