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解釋

交通部航港局 103.05.27. 航南字第1033302322號函

於永安港海域捕魚,不適用商港法裁處規定(商港法第2條)

主旨:有關海洋巡防總局第四海巡隊取締「永進漁2號( CT2–5637)」
      漁船於永安中油天然氣液化廠區海域捕魚案,轉請貴署依權責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四海巡隊 103年5月9日洋局
      四海字第1031801069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查 100年12月28日公布之新修正商港法無輔助港之相關規定,各國
      際商港之輔助港定位已不存在,旨案無法適用商港法之規定處理。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副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第四海巡隊、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本局港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