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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財政部 103.07.14. 臺財關字第1031015264號函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申請展延輸往區外委託加工貨物復運回區期限,是否屬公告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及審查核准業務範圍

主旨:有關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事業申請展延輸往區外委
      託加工貨物復運回區期限,是否屬公告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受理
      申請及審查核准業務範圍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3年7月7日航園字第1035006458號函。
  二、依據102年6月21日召開「自由貿易港區關務鬆綁–貨物通關管理辦
      法之鬆綁事宜」會議毛副院長裁示,簡化委外加工案件申請審核流
      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未修法前,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
      通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通關辦法),將委外加工申請案件授權由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辦理:另鑑於未來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二階段之委
      託加工案件係由管理機關核准,為利自由港區加工審核作業銜接,
      本部爰於102年8月28日修正發布之通關辦法第 9條1項及第5項增訂
      海關得將委託加工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及核准事項,委託自由港
      區管理機關辦理,並於102年9月3日公告自 102年9月10日委託自由
      港區管理機關辦理自由港區事業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委託
      加工案件之受理申請及審查核准事項,合先敘明。
  三、另依據交通部航港局 103年5月2日召開研商「基隆港自由港區事業
      台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展延潔衣粉委託課稅區廠商辦理加
      工案」會議紀錄伍、結論(二)略以,委託加工之展延申請,係上
      開行政委託受理及審查範疇,由該局受理並進行審查。
  四、綜上,為提供自由港區事業加工作業連貫性服務,並避免申辦窗口
      與展延核准窗口不一,造成自由港區事業申辦作業混淆不便,影響
      「前店後廠」委託加工審核效率,且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5條第3項係同條第1項之展延期限規定,自應屬公告委託自由港區
      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及審查核准業務範圍。
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副本: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
      高雄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