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申請展延輸往區外委託加工貨物復運回區期限,是否屬公告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及審查核准業務範圍
主旨:有關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事業申請展延輸往區外委 託加工貨物復運回區期限,是否屬公告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受理 申請及審查核准業務範圍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3年7月7日航園字第1035006458號函。 二、依據102年6月21日召開「自由貿易港區關務鬆綁–貨物通關管理辦 法之鬆綁事宜」會議毛副院長裁示,簡化委外加工案件申請審核流 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未修法前,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 通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通關辦法),將委外加工申請案件授權由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辦理:另鑑於未來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二階段之委 託加工案件係由管理機關核准,為利自由港區加工審核作業銜接, 本部爰於102年8月28日修正發布之通關辦法第 9條1項及第5項增訂 海關得將委託加工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及核准事項,委託自由港 區管理機關辦理,並於102年9月3日公告自 102年9月10日委託自由 港區管理機關辦理自由港區事業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委託 加工案件之受理申請及審查核准事項,合先敘明。 三、另依據交通部航港局 103年5月2日召開研商「基隆港自由港區事業 台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展延潔衣粉委託課稅區廠商辦理加 工案」會議紀錄伍、結論(二)略以,委託加工之展延申請,係上 開行政委託受理及審查範疇,由該局受理並進行審查。 四、綜上,為提供自由港區事業加工作業連貫性服務,並避免申辦窗口 與展延核准窗口不一,造成自由港區事業申辦作業混淆不便,影響 「前店後廠」委託加工審核效率,且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5條第3項係同條第1項之展延期限規定,自應屬公告委託自由港區 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及審查核准業務範圍。 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副本: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 高雄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