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港區管制區內範圍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本部航港局召開「兩岸車架互通結合海運快遞專區之
發展」會議紀錄有關港區管制站內範圍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3年11月25日警署交字第1030173256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
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已對道
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本案港區範圍內之道路如係全日開放
供不特定人車通行,且未設置任何特殊之管制設施,則應符合條例
第 3條所稱「道路」之範圍,當有該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合先說
明。
三、另有關貴署來函所提本部81年 4月23日交路字014408號函,係說明
港區內之違規行為應依何種法令處罰,宜請由當地警察機關會商港
務機關就設站管制措施再加檢討,若仍持港區設站管制為一般行政
措施與營區學校管制有別立場,視港區道路為一般道路之延伸,擬
直接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規範,則日後港區內行駛之車
輛及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港區道路上之動力機械等,均應依上開
條例予以管理,無牌證者均不得通行、車輛載重及駕駛人之管理均
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範,併予說明。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