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議公告廢止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液化天然氣接收港為高雄國際商港之輔助港案
主旨:有關貴局建議公告廢止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液化天然氣接收 港為高雄國際商港之輔助港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04年1月30日經營字第 10402601360號函辦理(影附原 函及附件),併復貴局103年7月25日航港字第1031810533號函。 二、查依 100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商港法第4條第1項規定:「國際商 港之指定,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商港區域之劃定 ,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已 刪除「輔助港」之文字,爰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液化天然氣 接收港已喪失其於原商港法「輔助港」之法律效力(地位)。 三、次查本部101年5月2日交航(一)字第 1019800003號函復經濟部已 敘明,依憲法第 107條規定,航政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爰本 部制訂相關航政法規,據以執行管理,請貴局逕依權責辦理。至該 港船舶出入、安全管理、港區管理及汙染防治等港政事項,主管機 關(經濟部)已納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1條之1及第21條之2修 正條文,並報行政院審查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正本:交通部航港局 副本:經濟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