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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4.01.28. 交航(一)字第1049800009號函

本國船員任職國輪工時加班規定

主旨:有關貴會所詢本國籍船員任職國輪工時及加班規定之適法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3年12月26日臺港勤企工字第1030008號及 103年12月29日
      臺港勤企工字第1030011號函。
  二、船員屬國際性航運事業之一環,為與國際接軌,船員法參考2006年
      海事勞工公約(MLC 2006)、船員帶薪年休假公約等國際海事勞工
      相關公約,納入船員報酬、工作時間、休假、傷病患之醫療補助等
      規定,合先敘明。
  三、查船員法第 3條規定,服務於軍事建制之艦艇、海岸巡防機關之艦
      艇或漁船等之船員,除有關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
      上開船舶外專用於公務用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船員之資格、執業與
      培訓、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亦不適用本法。爰此,除上開排除
      適用規定者外,船員加班費之計算基準,應依同法第27條及「船員
      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另查船員法第34條規定,國定假日及航海節因航行需要,船長得安
      排船員參加航行當值輪班、進出港、餐勤等必要工作,雇用人應按
      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爰船員加班費時薪之計算標準,應依「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5條規定辦理。
  五、復查船員法第54條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制定之理由,即明定船員之資
      遣費、加班費、殘廢補償、死亡補償、傷病治療期間支給之薪津、
      喪葬費給付標準,如依船員法計算給付總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資
      遣費、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職業災害補償之給付金額時,應依勞
      動基準法之規定支給,以維船員權益。
  六、另服務於本國籍船舶之我國船員,視為本國籍勞工,鑒於船員法為
      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普通法,爰船員報酬、休息時間、工作時間等勞
      動條件與福利異於勞動基準法時,優先適用船員法。
  七、至有關「刑法」適用疑義之釋示,請洽詢法務主管機關。
正本: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副本:勞動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航港局、航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