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97.10.15. 交航字第0970048335號令
船舶登記法第15條及第17條解釋
船舶登記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解釋如下: 一、第十五條第一項有關登記原因係指申請人依同法第三條規定(即船舶 所有權,抵押權及租賃權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 消滅)提出申請登記之案件,並應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取具保證書。 二、第十七條所規定之「保證書」對保證人身份並無作特別規範,得不參 照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